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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历来关注劳动妇女的权益。除了每年3月8日国际劳动妇女节之外,还在妇女人权、生命保障、社会地位、劳动保护等多方面对女性群体加以保护和关爱,并将相关的条文写入法律法规,这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妇女的权益。
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1992年,修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对劳动妇女采取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但职业女性的特殊劳动期的保护和关怀落实得并不理想。
一是,我国关于职业女性劳动保护的条例始于1988年,不仅早于1992年修订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且距今已近二十年,已不能适应当前女性的工作和生活状况的需求,不能切实保护职业女性的权益。
二是,由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中没有明确规定妇女在特殊劳动的“四期”应受何种“特殊保护”,因此,各用人单位在执行中没有明确得以体现,其中,特别是几乎忽略了女性经期的保护和关爱。
据近年全国妇联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抽样调查报告显示: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得到特殊保护。
2007年,《中国美容时尚报》在北京、上海、广州等职业妇女集中且劳动强度较强的地区做的抽样调查显示, 85%以上的女性认为经期较严重地影响了她们的工作和生活。其中61.5%的女性表示经期有不同程度的生理不适;33.5%的女性表示经期有明显的痛苦和障碍感,或生理疾病,难以或有碍坚持工作。另有90%以上的女性表示在经期期间没有受到应有的照顾和保护。
女性月经虽属正常的生理现象,但由于长年经期不断失血,易导致身体虚弱,如不注意经期调护,是引发月经病等生理妇科疾病的高发期。通常,女性月经生理周期时,受到荷尔蒙的影响,还会有不同程度的不良生理和情绪反应,这个时期雌激素分泌旺盛,情绪相对低落或紊乱,常易伴随有更多的压力和紧张感,也是忧郁症,焦虑强迫症等高发现代职业女性精神疾患的诱发期,严重地影响了女性的幸福度和快乐感。
女性的性腺变化很容易影响免疫系统,导致精力、体力以及抗病能力降低。有相当数量的女性在经期前后或期间,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下腹痛、坠胀、腰酸等不适症。有数据调查显示,70%的职业女性有月经不调等症状。月经生理病多是女性基础病,也是不容小视的病症,容易引发多种疾病,如:周周期性疼痛、不孕、肿瘤和盆腔器质性病变等等。调查资料还显示:现代社会女性罹患妇科病的几率正在呈不断的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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